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十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三)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