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配合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注销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