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二十七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配合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三)使用已经报停、注销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禁止使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