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确保其维护保养、修理的电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要求;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计划,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传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执行等信息;
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监督维护保养人员严格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
公示维护保养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故障难以排除的,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以及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做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记录,如实记载应急救援和故障处置等情况,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安全正常使用;
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
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五个工作日内,将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委托,可以增加对公众聚集场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或者故障频发电梯的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