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