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并且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质量保证期限。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