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