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负有房屋安全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