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整幢危险房屋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情况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划定警示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二)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三)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因应急处置损坏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