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整幢危险房屋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情况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划定警示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二)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三)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处置损坏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