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遭受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等事故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