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