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翻建或者拆除等方式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为危险房屋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纳入城市更新或者棚户区改造范围,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危险房屋解危治理,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综合治理实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