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