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