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鉴定委托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鉴定委托人,并同时报送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