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