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