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