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安装、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和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