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应急管理、财政、卫生健康、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