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确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