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三)超过电梯检验、检测有效期,使用单位未实施检验、检测仍继续使用的;
从事电梯修理、维护保养的施工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