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和检测第四十二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运行故障率高,影响使用的;(三)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电梯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安全评估。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意见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