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运行故障率高,影响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安全评估。

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意见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