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自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