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和检测第三十九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自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