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
每六个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消防员电梯的功能验证纳入自行检查范围;
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建立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故障处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梯零部件;
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