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第三十四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将应急救援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或者终止维护保养合同后五日内,按照规定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