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第三十六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五)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