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

(五)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