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使用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信用等级、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维护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所处位置和电梯编号。

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避免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

鼓励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装设与物业服务企业联通的紧急报警装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