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在电梯中蹦跳、嬉戏、打闹;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倚靠层门、轿门,在层门、轿门之间逗留或者长时间阻碍电梯关门;
(五)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
(六)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电梯;
(七)强行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滞留,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安全区域外;
(九)在轿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拍打轿厢;
(十)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权劝阻、制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