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