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报废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