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