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明确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资金的保障和分摊机制。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应当依法明确实际负责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电梯安全职责。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联通。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房屋出售、出租的,应当对增设电梯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