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的电梯使用单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使用单位为其他在用电梯增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