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十八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