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十七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销售经营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