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