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