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