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