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