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