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