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