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