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