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