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