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开拓等,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