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