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并控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不得妨碍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小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小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认定为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